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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4-05 16:57:51   发布者:七推八阻网

对于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自己审理或者指定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决定自己审理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法院管辖。

[63]可见何海波:困顿中的行政诉讼,《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60] 第三种情况则是地方政府针对红帽子集体企业(实为私营企业)的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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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与陈呈富案相似的案件还有古田县服装厂不服古田县二轻工业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下文简称古田案),[49]在古田案中法院的思路与陈呈富基本一致,认为:原告古田县服装厂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必须由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Property in The Transition From Marx to Markets,111 Harvard Law Review.621(1998). [73] 由于个体工商户政策对个体私营经济生产规模与生产方式的严格限制,私营企业通过依附主义的关系网络以挂靠的方式注册为集体企业以规避政策约束。有关明晰产权的一个反面例子便是东欧、俄罗斯等前共产主义国家匆忙私有化所造成的产权反公地悲剧现象,Michael A. Heller,The Tragedy of Anticommons。从产权变迁的角度而言,尽管相关证据表明,与其他制度因素相比,行政诉讼在产权变迁流程中并未起到主导作用,但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却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央意图借助行政诉讼工具来拘束法团化的地方政府,推动地方层面上关系产权、混合产权向现代产权转型的国家意志。一方面,从最高院司法政策角度来看,似乎鼓励地方法院积极受理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时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的黄杰强调指出:必须将‘解放思想用于受理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各级法院一定要积极大胆,而不能等待观望,对于确实一时拿不准的问题,不应当简单拒之门外。

同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及《乡镇企业法》中对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界定也与之基本类似。[36]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尽管地方政府侵犯经营自主权的现象极其普遍,但实践中地方法院实际受理的相关案件数量却不多,以上海为例,从《行政诉讼法》实施至1994年年底,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涉及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仅50件,结案49件。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前述法律的颁布实施,扩大了劳动教养对象范畴而其他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乃至个别省市通过的地方法规或部门规章,都加剧了劳动教养对象扩大化{2}。第9条规定: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制定与实施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劳动教养制度从审查、决定到执行均由公安机关完成,欠缺有效的监督机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

3.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然而,在依法治国理念已经深入人心的今天,人们把关注的目光投向近年来发生的具有典型性违反法律的劳动教养侵权案件,开始重新审视并质疑劳动教养制度的本质及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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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任建宇案是否已经过了诉讼期限,重庆市劳教委对任建宇作出的劳教决定是否合法。其次,《强迫劳动公约》规定:除因法院判决有罪而被迫从事劳动等例外情况外,缔约国不得以惩罚相威胁,强使任何人从事本人不曾表示自愿从事的所有工作或劳动。《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88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其中包括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违背法定程序的等。因案情重大,案件在程序、实体等问题上都需要进一步核实,合议庭决定择期宣判。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刑法》冲突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即自由。(二)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 国务院于1979年11月2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可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1至3年并可延长一年,但在执法中却屡见重复劳教的现象。《立法法》强调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个结果耐人寻味,对任建宇来说更是苛刻。

在机关、团体、企业内部也决不能继续留用。而任建宇只是重庆打黑运动因言获罪被劳动教养人员中的其中之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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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300余个劳动教养管理所,除收教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不构成犯罪的人外,主要对象是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之人。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工作,尽快制定改革方案,使之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理念相统一,使公民的宪法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真正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行政强制法》第2款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而劳动教养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不是暂时性的,其期限甚至超过刑罚期限。对未成年人决定劳动教养,应当严格控制。废除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阐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与建议,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  【摘要】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风雨兼程地走过了56年的岁月,其教育人、感化人、挽救人的宗旨始终未变,对特定时期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这一现象引起法学专家学者更深层次的思考,即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合法性问题,特别是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今天,劳动教养制度继续适用,已经严重地与我国多部现行法律相冲突。纳入治安处分或司法化及准司法化,但无论怎样改革,都充分印证了对其存在的弊病的认识实际上早已成为共识。

上述劳动教养案例,只是近年来发生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典型案例,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中被劳动教养人员因身份的不同或违法行为方式的不同,其使用的范围正在不断的扩大,甚至不少地方出台的行政条例规定对多次非正常上访的行为人,除予以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责任外,凡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都予以劳动教养。6.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

2.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作为原告的任建宇也出现在法庭上。

4.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在性质上,劳动教养与刑罚有别,它不是一个刑种,而是限制被教养人人身自由,强制进行教育改造以防止其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安宁的一种司法措施。

2.适用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是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和无生理缺陷及其他身体情况的人。由此可见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1990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1999年施行的《行政复议法》,虽然分别将劳动教养纳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但由于程序的缺失和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一些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现权利救济十分的艰难。【作者简介】 杨俊青,山西财经大学教授。(二)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冲突 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00年3月15日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

让他们另行就业又没有人愿意收留他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处罚法》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对于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即行政复核而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有效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再次,《废止强迫劳动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制止并不利用任何强迫劳动,对免于强迫劳动权加以更详尽的规定{10}。

前述案例中江苏常州市民吴产娣、陆菊华、朱玉妹在北京上访搭乘公交车没买车票,被劳教一年,重庆网友方竹笋因为在网络上针对李庄案发表言论引来了两年劳教,重庆彭水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动教养二年申诉案,只有方竹笋在劳动教养执行前得到了一张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一张《聆讯告知书》,但方竹笋放弃了聆讯权利,他认为申请聆讯也无用,值得庆幸的是方竹笋劳动教养决定已被法院判决违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于1982年1月21日颁布,增加的对象为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

本文在此基础上研究我国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法律间冲突以及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问题,探讨并期望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同年8月4日,《人民日报》就《决定》发表社论《为什么要实行劳动教养》,并对此解释道:对于这些坏分子,一般地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是无效的。同属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的劳动教养,其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事实上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发生矛盾和冲突,成为已经缺乏法律依据的所谓法规。

第10条规定: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包括:1.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之后的23年中,对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劳动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人度过了20余年的劳教生涯{1}。

经复查后,本人还不服的,则应坚持劳动教养。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法律冲突 (一)劳动教养制度与现行《宪法》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首先该公约第8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的劳动。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是任建宇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结论像是合乎法律规定,但具体分析任建宇被劳教的过程,自始至终都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悖,令人不可的是法院竟然抛开劳教委在任建宇被劳动教养过程中所有程序严重违法且违法在先的法律事实,而用行政诉讼法的严谨程序,给了一个因莫须有的罪名被限制人身自由15个月零两天的大学生村官一份所谓的公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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